5月3日党建学习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
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
意见》(教政法〔2019〕17 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
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
〔2022〕5 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
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罚范围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教师资格行政处罚重点为丧失教师
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
(一)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资格持证人,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
书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的教师资格持证人,依法依规撤销
其教师资格。
二、报请要求
(一)对存在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所在高校应书面报请我
厅,并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持证人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情
形的相关材料。我厅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等,对符合丧失教师资
格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作出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处罚。
(二)对存在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所在高校在做好调查取
证后,要书面报请省教育厅,并提供学校处分决定、调查证据、
谈话笔录等材料,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为行政
执法提供依据。我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一步调
查事实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将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紧密
结合,切实加大对教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协助
做好教师资格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撤销教师资格处罚工
作及时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联动处理机制,确保撤
销教师资格工作与解聘、开除等处理处分同步落实。因未按规定
— 2 —及时报请有关情况,致使应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继
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山东省教育厅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