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党建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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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现将《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中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进一步规范全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

  德风尚,严肃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

  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引导教师树

  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循教育规律,注重高线引领和底线要求相结合,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外部约束激励与内生道德相结合,引导全

  体教职工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以律已,为人师表,对发生失

  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

  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单位(机关处室及二级学院)具体

  落实,自我教育约束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 3 -

  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

  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

  则》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受理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反映和举报,组织协调对师德失范行

  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

  良后果;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

  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八)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

  复学生,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

  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资助、就业及绩效考

  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

  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或纪检

  - 4 -监察室举报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各单位或基层党组织发现

  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

  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会员报告。举报要说明被举报人师德失

  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受理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

  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各单位(机关处室及二级学院)接到群

  众举报,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向教师工作部

  通报。

  第十条 研判

  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研判,对问题线索情节较轻的进行分

  类处理。

  1.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

  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2.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由教务处、质评处按照相

  关规定程序处理;

  3.属于违反党纪党规范畴的,交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

  程序处理;

  4.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方面的,交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程序

  处理;

  5.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

  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 5 -第十一条 调查

  (一)接到举报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过研判

  视情节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启动调查程序的,经学校党政

  负责人批准后,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调查人员所在

  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业务主管

  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如与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有权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调查组人选的质疑,

  提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

  杂事件的调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三)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知情人应积极

  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

  假信息。

  (四)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五)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

  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

  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

  据、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调查报告须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认定和处理

  (一)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认

  - 6 -- 7 -

  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

  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

  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

  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

  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

  重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

  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

  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

  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三)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教职工

  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对被处理的

  教职工要做好批评教育和思想工作,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深刻

  反思、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以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派遣职工、兼职教师、访问学

  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等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

  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所

  在单位。- 8 -

  第十四条 处理期满后,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其悔改表

  现,提出延期或解除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师德师

  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被处理教职工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

  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处理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十八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

  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校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

  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

  防工作不到位;- 9 -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法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

  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

  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教职工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所在单位或部

  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

  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

  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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